新疆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考核与评估,充分发挥科研平台对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支撑作用,促进科研力量整合,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学校双一流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平台,是指依托学校资源组建、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由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组成,长期有组织地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的机构。根据批准建设主体,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四个层次。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中心(基地)、国际合作基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协同创新中心等。
第三条 科研平台应瞄准科学前沿和学科发展,聚焦国家重大紧迫战略需求,紧密结合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实际,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高层次人才,提升学校创新能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研平台本着依托学科、统一规划、择优支持、开放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秉承“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校监管、学院保障、平台负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党委组织(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生院、“双一流”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发展规划处、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等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调整科研平台布局等。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科技处、社科处”)作为科研平台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科研平台的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科研平台的申报、评审、验收、考核和评估等工作;对科研平台年度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建设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并指导平台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业务活动。
第七条 学院(部、所、中心)(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学校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所属科研平台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发展、科学研究、安全环保的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是第一监督责任人,科研平台主任是第一直接责任人。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研平台建设纳入依托单位的总体发展规划,在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二)为科研平台的建设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解决科研平台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加强科研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和运行管理,负责推荐平台主任和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支持平台开展各类学术活动,加强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
(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督促科研平台做好检查、验收、考核、评估、成果管理与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
(五)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为科研平台建设筹措运行经费和开放基金。
第三章 申请与建设
第八条 新建科研平台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国家、地区、行业经济发展重大实际需求或学科发展前沿开展原创性研究,有明确发展规划,校内未建立同类科研平台且与现有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和内容不重复。
(二)符合学校整体布局和“双一流”建设方向,有具体的5年建设计划,竞争性获批中央和地方财政重大科研项目(课题)能力突出,能保持相对稳定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
(三)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校级科研平台初期组建成员不少于 8 人(原则上不得与其他平台重复)且相对稳定,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数达到50%以上,近三年获批各级各类科研经费总量理工类达到3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达到50万元以上。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组建人员要求以批准部门的相关要求为准。
(四)有明确的预期成果产出规划,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成果并实现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有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和健全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学校批建科研平台的批准程序为:
(一)由科技处、社科处发布科研平台申报通知。
(二)依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具备建设科研平台条件的团队撰写申报材料,审核后提交至科技处、社科处。
(三)科技处、社科处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请大学党委审议。审议通过后,校级平台由学校予以批准建设,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推荐至批准部门。
第十条 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建设要根据不同的定位和功能有所侧重地开展工作。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类科研平台(以重点实验室为代表)的建设重点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学术创新人才、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等;自然科学技术开发类科研平台(以工程研究中心为代表)的建设重点是组织工程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培养和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合作交流等。人文社科类科研平台的建设重点是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组织重大课题研究等措施,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平台主任负责科研平台的全面工作,并设立副主任和秘书,协助主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主任一般由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担任。
(一)科研平台主任聘任条件:
1.应是本领域高水平专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每届任期不超过 5 年,原则上每年在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向科技处、社科处进行书面汇报。
(二)科研平台主任聘任流程:
1.由依托单位进行遴选,择优推荐至科技处、社科处。
2.科技处、社科处审核后报请大学党委批准。校级科研平台主任由学校直接聘任,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主任由学校向批准部门推荐产生。
3.更换科研平台主任流程同上。
(三)科研平台主任主要职责:
1.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报告,同时按批准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相关年度报告。
2.负责组织落实年度建设任务书的各项指标,包括科学研究、团队建设、人才引进及培养、开放交流和实验条件建设等。3.对平台成员职称评定、绩效考核、晋岗评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向依托单位党委提出评聘考核意见。
4.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安全管理制度。
5.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核科研平台的日常支出。6.对平台安全、开放交流、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负责。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学术(技术)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科研平台的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学术(技术)委员会的人数、结构、任期等按照平台批准部门的规定执行;校级科研平台学术(技术)委员会由5或7名相关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校内专家人数不得多于1/3。学术(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主要指在平台长期工作的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依托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为平台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指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依托单位和平台主任应根据平台研究方向共同配置人员,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须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对外开放。本着资源共享、有偿成本服务的原则提供各种实验和研究服务,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完好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要建立网站,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鼓励开展交叉学科和跨领域的研究。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要通过深入开展科学研究,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汇聚和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要发挥人才培养的功能。平台成员要指导和带领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参加科研工作,在科研实践中培养其创新能力。通过设立实习实践基地等方式,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坚持对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培养开放,鼓励校外优秀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进入我校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工作。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要发挥好社会服务作用。要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培训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国家和自治区企事业单位遇到的难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学校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均应加署平台名称(具体署名方式以批准部门规定为准),有开放课题资助的研究成果应标注项目名称。专利申请、软著登记、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项等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要重视学风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相关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防止科研失信行为。
第五章 考核评估、支持及问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与对口支援高校合建的科研平台、对口支援高校在我校设立的重点实验室(中心、基地)分室(中心、基地)开展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由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组织实施。独立运行的厅局级和校级科研平台由依托单位自行组织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报科技处、社科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满 2 年的独立运行科研平台均须参加考核评估。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除参加学校考核评估外,还应根据批准部门规定编制上报年度报告,接受定期评估。在同一个评估周期内,科研平台顺利通过批准部门评估的,可不参加学校的周期评估和当年年度考核,定等以批准部门的考核结果为准;未通过批准部门评估的,定等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具体考核评估内容及相关要求见《新疆大学科研平台考核评估细则》。
第二十五条 科研平台的考核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结果为“优秀”的,学校将重点支持;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托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的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方案,并报送至科技处、社科处,整改不到位或下次考核评估仍不合格的,校级科研平台直接予以撤销,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进行重组。
第二十六条 在科研平台建设过程中不履行科研平台建设主体责任,导致科研平台在各类考核评估中结果为不合格、限期整改或撤销的,对相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一)对平台主任和研究方向带头人的处理措施:
1.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2.进行诫勉谈话。
3.撤销其主任职务。
4.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5.年度岗位评聘中降低一个岗位等级。
6.情节严重者当年考核为不称职。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具体由大学党委决定。
(二)对依托单位主要领导、直接领导的处理措施:
1.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2.进行诫勉谈话,责成依托单位督促平台向学校提交整
改报告。
3.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4.年度岗位评聘中降低一个岗位等级。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具体由大学党委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科研平台批准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时,以批准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此前校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大学办公室
2020 年 4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