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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建养与智慧交通管控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管理办法
2024-02-14 16: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交通运输工程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不断提升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新疆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建养与智慧交通管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课题,围绕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组织重点实验室内部和国内相关研究力量开展研究工作,解决新疆地区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建养、智慧交通管控及交通安全与应急等领域前瞻理论和技术问题。为使开放基金课题管理科学化、正规化、规范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新科规〔20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教〔2014〕221号)、《新疆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新大校字〔2020〕2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管理遵循“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多方联合、宽容失败”的原则,简化管理流程、减少审批环节。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在开放基金课题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课题申请指南;

(二)受理课题申请;

(三)组织课题评审;

(四)批准资助课题;

(五)管理和监督课题实施;

(六)组织课题结题。

第二章 课题指南发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围绕研究方向、长远发展规划和亟需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技术难题,制定《新疆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建养与智慧交通管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报请审批后,通过实验室网站进行发布。

《指南》主要明确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条件、申请方向、申请程序以及经费资助等。

《指南》的发布对象是本重点实验室内部及以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课题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操守;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相关理论和技术研究基础或工程应用经历;

(四)具有法人资质依托单位,原则上不接受自然人申请;

(五)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申请开放基金课题,必须提供至少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六条  申请课题应符合《指南》规定的研究范围,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完整,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第七条  能够支撑重点实验室或依托单位负责的重大工程项目研究的课题,重点实验室将优先资助。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鼓励申请人与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联合申请开放基金课题,鼓励优势单位申请人联合申请开放基金课题,开展合作研究。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鼓励国内相关科研单位研究人员自带项目与实验室合作攻关。

第十条  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1项开放基金课题。已作为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的需待课题结题后方可再次申请;作为负责人或参与人同时承担的开放基金课题不得超过2项。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课题原则上每年资助不超过6项,资助经费每项不超过3-5万元,总经费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指南》要求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交课题申请书。

第四章  课题立项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立项须经重点实验室初审、学术委员会专家评议和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初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对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课题是否符合《指南》相关要求;

(三)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四)申请书内容是否涉及国家、军队或单位秘密;

(五)实验室关注的其他方面内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专家评议

对于通过初审的每项申请课题,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确定至少三名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高、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重点实验室根据专家评议情况对申请课题进行排序,并根据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经费指标,提出拟资助课题及经费建议。

第十七条  提出的拟资助课题及经费,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并按规定时间公示后,下达书面通知至申请人及依托单位,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申请人、依托单位、课题名称、资助额度等信息。

第五章  课题实施

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课题实施和经费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重点实验室分管副主任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为课题负责人及成员在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及时解决课题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人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根据申请书填报开放基金课题任务书。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任务书进行评审,重点审查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研究计划等内容,并给出评审意见。任务书修改完善后,经重点实验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和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正式下达课题任务。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及成员应按照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按时完成研究内容并提交相关成果。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期间,课题负责人可以申请使用重点实验室的各种开放平台和开放数据。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成果的产出及其创新性,每项课题至少应发表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论文:重点项目至少1篇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2以上SCI论文,一般项目至少1篇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EI及以上论文,开源期刊和会议论文一般不予认定,特殊情况需重点实验室组织评议认定。

第二十三条  课题无法按期完成,或因其它原因要求更改研究内容或中断研究,课题负责人必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重点实验室审批,在此期间课题经费暂停使用。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课题依托单位,确需变更依托单位的,须经原依托单位与拟变更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重点实验室审批。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如因课题负责人个人原因确需变更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实验室审批。

第二十六条  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及成员应严格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严肃认真地进行研究工作,严禁伪造实验数据,严禁抄袭剽窃他人论文或科研成果,如有违规,重点实验室将终止课题资助,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后续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资格,并将相关情况在实验室网站进行公布。

第六章  课题检查与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课题检查一般在每年12月份进行。课题负责人每年11月底前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及学术论文等证明材料。实验室分管副主任组织专家对年度进展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给出审查意见,审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课题,实验室将停止资助,并通报依托单位。无故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的课题,审查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结题验收一般在课题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研究截止日期前提交课题结题报告、研究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人才培养、成果奖励、经费使用等相关证明材料。

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根据提交的结题材料对课题进行验收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课题完成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完成情况为优秀的课题负责人,后续在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时,重点实验室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完成情况为良好或一般的课题,正常结题;完成情况为不合格的课题,重点实验室将取消课题负责人再次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的资格。

延期结题课题结题验收时不能评为优秀,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

第二十九条  对于提前完成研究任务,具备结题验收条件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在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时一并提交结题申请,重点实验室审核通过后安排结题验收。

第三十条  结题验收结果将及时在重点实验室网站公布。

第七章  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的开支和使用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教〔2014〕221号)以及新疆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要求,要合理有效地使用资助经费,确保研究工作达到预定目标。

经费主要用于课题负责人及成员开展课题研究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结题验收时课题负责人须提交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盖章的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分两批拨付,任务书下达后根据实验室资金安排计划拨付第一批经费,比例为总经费50%,通过阶段性成果检查后根据实验室资金安排计划拨付第二批经费,比例为总经费50%。结题验收评价为不合格的课题,项目负责人按比例退回已拨付经费。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研究发表的论文须署名重点实验室为完成单位,单位名称为:“新疆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建养与智慧交通管控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injiang Key Laboratory of Green Construction and Smart Traffic Control of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第三十五条  课题研究所取得的论文、专著、软件、专利、研究报告等成果,归重点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共同拥有。论文、专著等成果应标注“新疆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建养与智慧交通管控重点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编号:XXXXXX”(“Funded by Xinjiang Key Laboratory of Green Construction and Smart Traffic Control of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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